欧盟新电池法动力电池碳足迹计算方法草案正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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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电池法动力电池碳足迹计算方法草案正式公布

2024-07-12 23: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支撑《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中对于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的要求,当地时间4月30日,欧盟发布了二级配套法案—建立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及核查方法授权法案和建立电池碳足迹申报格式实施法案的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以指导企业核算和申报电动车电池的碳足迹,意见征求截至5月28日。

欧盟《新电池法》覆盖动力电池、储能电池、工业电池等不同产品,动力电池是首个明确要求公布碳足迹数值的产品。下一阶段,欧盟还将对电池的碳足迹水平分级,并制定最高阈值。

在电池生产过程中,特别是其原材料生产阶段,会消耗大量电力。电力碳足迹因此成为了决定电池碳足迹高低的一项重要因素。

在此次欧委会公布的动力电池碳足迹规则征求意见稿中,默认使用平均消费组合和电力直连两种电力模型计算方式,电力直连是指发电源与电力使用端直接连接,不通过外部电网。

这项规则调整,使得中国电池企业通过采购绿电形成的电力碳足迹降低优势无法体现。电力碳足迹的多少,将主要取决于该国平均电力碳足迹的高低。

这是最大程序上排除了所谓“绿电”或者“绿证”的购电协议,这将对我国电池行业的碳足迹降碳工作造成较大的挑战。

草案重点内容如下

该草案沿袭了2023年6月欧盟联合研究中心(JRC)发布的《电动车电池碳足迹核算方法(CFB-EV)》草案的整体框架。但考虑到行政成本及实施流程等因素,在总能量计算、数据收集、电力建模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同,重点内容如下:

总能量的计算方法不再按车型区分电池总能量的计算方法不再区分轻型电动车电池、摩托电动车(L型)电池、中重型电动车电池、其他电动车电池等类型,统一为电池初始可用能量、年完全充放电等效次数和运行年数三者乘积。 分销阶段应提供公司特定数据且核算范围有所扩大一方面,分销阶段数据收集和建模应按照强制性公司特定流程进行,包括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等公司待定数据输入。另一方面,CFB-EV中规定的分销阶段碳排放核算范围为电池制造厂到负责电池在车辆上组装的OEM制造厂之间的运输过程。但该意见稿将分销阶段核算范围规定为电池制造厂到投入欧盟市场之间的运输过程。只保留直连电和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两种电力模型意见稿只保留了两种电力建模方式,分别为直连电模型和国家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模型,相当于JRC发布的CFB-EV草案中第1种和第4种电力模型,未采纳第2种—具体供应商电力产品模型和第3种—剩余消费组合模型,说明通过签订绿电购买协议将无法使用对应的绿电碳排放因子,不能实现产品碳减排。 EOL(End of Life)阶段核算方法依旧采用欧盟循环足迹公式(CFF)与CFB-EV一致,该意见稿采用循环足迹公式(CFF)核算EOL阶段碳排放,并给出了相关参数的缺省值。此方法在核算循环材料碳排放时追溯了部分原生材料的碳排放,对于我国循环材料的减排潜力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随着电池碳足迹声明二级配套法案逐步推进,电动车电池碳足迹声明的生效时间预计很快落实,将对整车及电池企业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但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欧盟委员会尚未通过该草案,最终信息仍有待欧委会确认及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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